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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是否能撤销?对于被重婚的婚姻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2日 来源:西安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导读]:   李露律师,西安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

  李露律师,西安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是否能撤销?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婚姻要求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这也是结婚的形式要件。那么,形式要件存在瑕疵,是否认定婚姻无效呢为您具体解答。

案情简介:1999年3月7日,李某与王某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了《婚姻登记申请》,提交了《婚姻状况证明》,在签名捺印后领取了结婚证并生活在一起,于2001年6月生有一女。2012年6月因夫妻产生矛盾,王某离家外出,从此杳无音讯。2014年1月6日,李某在查询结婚登记档案时发现婚姻登记机关在王某无户口和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故于2014年1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对李某与王某的结婚登记。

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首先,婚姻登记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是对申请结婚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表面上看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质是用行政确认的方式承认和公示了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目的是为了捍卫婚姻关系,稳定婚姻秩序,保护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欠缺形式要件而撤销婚姻,实属避实就虚,既违背了男女双方合意缔结婚姻的意愿,也罔顾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且,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登记一旦被撤销就相当于宣告婚姻自始无效,这会涉及到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分配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无疑是让婚姻登记双方,尤其是弱势一方为行政机关的错误“买单”。

其次,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可当作行政瑕疵处理。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且对男女双方的实体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认定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民政部的函复中亦认同了欠缺形式要件时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就“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认为“这样的婚姻为有效婚姻,由法院按离婚处理。”

再次,区分婚姻登记瑕疵与违法的关键是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除了婚姻登记证件不齐全,还有登记信息错误或不完善、借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等其他形式要件欠缺而登记结婚的情形,以及先进行登记再补办手续、由他人代理、超越地域管辖权登记结婚等程序违法而进行的婚姻登记。

只要不违背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应对撤销婚姻登记持审慎态度,在不违反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亦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可婚姻登记的效力。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的标准可以根据双方婚后的生活状况、儿女抚养等情况加以综合判断。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在共同签名捺印后领取了结婚证并长期生活在一起且于2001年6月生有一女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愿。虽然婚姻登记机关在缺少王某户口和身份的情况下为李某和王某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并未对其实体权益产生影响,不足以导致撤销婚姻登记,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被重婚的婚姻有效吗?

一、对于被重婚的婚姻有效吗

有效,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号之前未领取结婚证,邻里承认的事实婚姻。对此,目前还存在分歧,各地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区认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实婚姻,有些地区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

二、重婚的认定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于第一个要件,双方须以夫妻相称,这一点可以根据同居双方的供述认定。但是,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在事发后都拒绝承认这一点,所以只能间接地来证明。如双方居住的地方有无表征其是夫妻的证据,包括房内有无“喜”字、有无双方喜庆的请柬、有无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双方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称、对外人称其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纠正。对于第二个要件“公开同居生活”,首先,这种同居必须是公开的,即双方对此是毫不掩饰的,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须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对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最多只能认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认为重婚的。关于“同居生活”,则包含了更多的内容,因为正是由于双方所构成的是一种“婚姻关系”,所以这种同居必须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适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

双方须有同居生活的事实,而且这种同居须是长期的、稳定的,若是短暂的、随时可以结束这种关系的同居,则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

双方须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如双方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具有共同的财产,双方相互扶助,相互扶养,具有稳定的两性关系,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具有共同的社会生活等等。可以说,上述内容是认定“事实婚姻”的实质性要件。

有关重婚行为的处罚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证据而定,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重婚罪是可以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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