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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是什么 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3日 来源:西安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导读]:   李露律师,西安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露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李露律师,西安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露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是什么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为这种情况是因为公民的下落不明而导致的。在民法总则当中就规定,如果说下落不明满四年的话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宣告其死亡了。如果配偶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话,肯定自己的婚姻关系就需要重新梳理。那么,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是什么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与宣告失踪一样,宣告死亡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法律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与申请宣告失踪不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就不能申请宣告死亡。除非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或者是没有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宣告死亡,依此类推。

三、重新出现后,夫妻关系分别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

如果该自然人被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话,那么夫妻之间的关系就从法院宣告死亡的那一天已经自动结束。不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并不能够证明该人已经确实死亡,如果在四年之后又重新出现的话,婚姻关系的状况也是要结合配偶是否再婚的实际情形分别处理的。

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而同居关系则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关系时,法院则不予受理。此外,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而如果属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同时,在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结果。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综合上面所说的,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区别是特别大的,一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认定这两者关系的时候只要有合法的证件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所以,要想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要有结婚证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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